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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誣告有罪理由曝光 高院批林「居要職卻不自愛」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等罪,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定讞,服刑中,涉收賄6300萬部分發回高院更一審,林另涉誣告壹週刊案,一審被判8月,林不服上訴主張,高等法院今改判為5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高院判決更痛批林居政府要職,未潔身自愛或反省,反而藉司法手段混淆視聽,「所為誠不足取」。(資料照)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等罪,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定讞,服刑中,涉收賄6300萬部分發回高院更一審,林另涉誣告壹週刊案,一審被判8月,林不服上訴主張,高等法院今改判為5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高院判決更痛批林居政府要職,未潔身自愛或反省,反而藉司法手段混淆視聽,「所為誠不足取」。(資料照)

2019/04/24 13:2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等罪,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定讞,服刑中,涉收賄6300萬部分發回高院更一審,林另涉誣告壹週刊案,一審被判8月,林不服上訴主張,壹週刊錯誤報導他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及索賄8300萬元才提告,「絕未誣告」,高等法院今改判為5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認定僅收受6300萬元涉誣告犯行,但痛批林居政府要職,未潔身自愛或反省,反而藉司法手段混淆視聽,「所為誠不足取」。

高院合議庭判決林益世有罪理由指出,依卷內事證,林益世於2010年1月間與陳啟祥達成協議,由林益世出面協助地勇公司之上游廠商中耀公司取得中聯之爐下渣供應契約,以確保地勇公司之爐下渣貨源,同時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聯公司之轉爐石銷售契約,陳啟祥依約赴林益世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住處,將相當於6300萬元之現金交付林益世等情,均係林益世親身經歷之事實,並無不知、懷疑或誤會餘地,但壹週刊報導後,林益世卻赴士林地署具狀對裴偉等人提出不實告訴,具體指摘該報導均不實在、純屬子虛烏有,應構成誣告行為。

林益世雖辯稱,當時係針對壹週刊報導,將6300萬元的性質誤為「賄款」而提告,但依據刑事告訴狀意旨,及參考賴素如律師等人證詞、林益世申告前兩度舉行記者會的發言內容,純屬事後飾責辯詞,不可採信。

高院也指出,林涉誣告罪事證具體,但考量偵查、一審及高院審理時已自白其收受 6300萬元的事實,符合刑法第 172 條規定,因此減輕其刑。

至於林益世被訴尚指摘壹週刊報導中有關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不成藉機報復等內容不實,亦涉誣告罪部份,高院認定,依全案卷證,難以認定林確有主動向陳啟祥索求8300萬元情事,且事後地勇公司遭中鋼公司停止供料,亦無法認定和林有關,加上,林在索賄8300萬元部分所涉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嫌,已獲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因此此部份未構成誣告罪。

高院在今中午出爐的判決痛批,林益世歷任立法委員、行政院秘書長等政府要職,竟未奉公守法或潔身自愛,明知因協助地勇公司處理合約事宜,不當收受6300萬元款項,經媒體報導批載後,非但未反躬自省、坦然面對,反而利用公家資源於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掩蓋此部分事實,進而對提供訊息者及報導媒體提出不實的加重誹謗罪告訴,欲假藉司法手段混淆社會大眾視聽,所為誠不足取,所幸數日後即撤回告訴,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對司法資源及裴偉等人造成之損害,尚屬有限,因此今改判5月徒刑。至於檢方對林益世求刑3年6月,高院認為「實屬過苛」。

這件誣告案源於2012年壹週刊報導爆料,林益世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林益世否認犯行,一口咬定報導不實,控告壹週刊加重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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