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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擬增外部評鑑人比例 劍青檢改:反對少數團體綁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日將審議《法官法》,有立委針對法官評鑑機制的修法提案,包括將增加外部評鑑人的比例等內容,由檢察官所組成的劍青檢改,今天發表聲明表示,立委提案版本將嚴重傷害司法公正,偏好特定團體。(資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日將審議《法官法》,有立委針對法官評鑑機制的修法提案,包括將增加外部評鑑人的比例等內容,由檢察官所組成的劍青檢改,今天發表聲明表示,立委提案版本將嚴重傷害司法公正,偏好特定團體。(資料照)

2019/04/23 10:1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日將審議《法官法》,有立委針對法官評鑑機制的修法提案,包括將增加外部評鑑人的比例等內容,由檢察官所組成的劍青檢改,今天發表聲明表示,立委提案版本將嚴重傷害司法公正,偏好特定團體,倘若通過,將大幅造成當事人間訴訟不公平的後果。

以下為劍青檢改的聲明全文:

劍青檢改聲明:公平訴訟是司法基石 請停止「利益衝突團體」介入法官評鑑

明(24)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審議《法官法》關於法官評鑑機制之修法,因有立委提案版本嚴重傷害司法公正,偏好特定團體,倘若通過,將大幅造成當事人間訴訟不公平之後果。本會特聲明如下:

一、反對法官評鑑委員會改由少數特定團體人士綁定,更反對為其量身訂做「常設特任官」,避免司法遭人把持傾斜。

現行法下,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11人組成。其中,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委員」佔7人,係過半數,尚屬合理。惟依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擬修正為:「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6人組成。」此處所謂「長期參與司法改革議題 」云云,表面文字空泛,實際上長年為少數特定團體掌握話語權並以司改人士自居,另甚至有濫訴人、政論名嘴、司法關說者混充其中,如此設計缺乏公正客觀之篩選可行性,實難認同。

上述「社會團體代表委員」之產生方式,依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係先由「『社會團體』推舉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再將該候選人名單送至立法院,由「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遴聘。此處所謂有推舉權之「社會團體」,毫無設限,亦無設防,對高度要求司法公正性的法官評鑑機制而言,實為重大錯誤設計。前年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初期,便是由「社會團體」推薦委員代表,結果鬧出連「台南市象棋協會」都獲籌備單位邀請可以推薦的笑話,遭批黑箱作業的重大爭議,更可見該修法版本存在被特定人士濫用的重大瑕疵。

再者,「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遴選委員會」更是充滿玄機。立委充滿政治性格,自身涉刑民訴訟、協助司法關說者亦有之,由彼等合作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實屬不可想像之矛盾。推舉程序上,要用黨團協商、三讀通過還是院長獨裁,更令人費解。如此晦暗怪誕之機制,顯然大幅提高特定少數團體人士出線擔任法官評鑑委員之機會,提供渠等對法官個案施壓之可能性,或者造成法官畏懼渠等勢力甚或刻意討好之狀況,最後將造成訴訟當事人傾向尋找渠等友好人士擔任訴訟代理人,發生訴訟不公正之現象。

又該草案版本,上述6位「社會團體代表委員」,從中再挑出3人,連同律師、學者共5人成為常設「專任委員」,竟提供職等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高官厚祿;此5人再選出「召集委員」1人,為「特任官」,「由司法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此等奉養無異圖利特定人士,絕不可採。而且,此種設計下,少數這幾位「社會團體代表委員」將以「專任委員」之姿,比法院院長更大,幾可凌駕全國法官之上,可以恣意評核法官,甚至可以評核為手段,對各地法官進行威嚇及施壓,而彼等有何民意基礎?有何權力來源之正當性?而此後更可想見其門庭若市,政商權貴、訴訟當事人、利害人士,必將趨之若鶩,賓客常滿。如此設計,未經深思熟慮,更將引發我國法治崩解及倒退,請立法院切莫貿然採行。

二、反對「利益衝突團體」繼續保有請求評鑑資格,應回歸擔任「法庭之友」之國際常態,維護司法公正。

依美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法制設計,民間社會團體僅能以「法庭之友」 (amici curiae)身分,參加訴訟,積極提供訴訟法律意見,促進國家改革。我國制度扭曲,缺乏「法庭之友」制度設計,導致民間社運團體改以請求法官評鑑團體之姿,潛入司法體系內部,演變成可以送請評鑑法官為要脅,取得其所欲之判決結果。

近年來,更有部分評鑑團體之律師成員,因掌握請求個案評鑑之權柄,在訴訟實務上相較於其他律師,已儼然形成特殊之族群,享有特別待遇,實質威脅司法之公正性,形成「利益衝突團體」之不公平現象,在法律圈早已受到詬病。現行法下「民間社會團體」能移送法官評鑑之資格,既屬錯誤,應予廢止,並另設「法庭之友」機制,容許多元之「民間社會團體」參加訴訟,方能真正促進國家進步。

然而,依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不僅不回歸「法庭之友」之設計,更變本加厲,擬又增加延攬少數特定團體加入,其修法草案總說明直接點名:「經常性業務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接觸之民間團體,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外籍勞工、配偶扶助團體,亦因較明瞭法官品德操守等事項,得做為請求評鑑之團體,爰修正第35條第1項第5款,明定經常性業務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關聯之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得請求個案評鑑。」此處設計不僅嚴重悖離法理,且為何舉該等團體為例,更啟人疑竇,所謂「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接觸之民間團體」,其標準為何?令人索解。

本會認為,該草案版本對司法公正之威脅及破壞性極大,且尚有諸多重大瑕疵。請立法院審慎修法,勿成破壞司法公正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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