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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警、拒盤查判無罪 警政署將請檢方上訴:力挺嚴正執法

咬警竟判無罪,警政署力挺同仁,將建請檢察官上訴。(記者姚岳宏翻攝)

咬警竟判無罪,警政署力挺同仁,將建請檢察官上訴。(記者姚岳宏翻攝)

2019/04/22 20:41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去年7月楊姓男子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遭新北市新莊警方盤查時拒絕提供身分證字號,當員警要帶回派出所,竟涉嫌咬傷警察,吃上妨害公務官司;新北地院法官依員警證詞,當時楊男沒酒氣及犯罪嫌疑,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要件不符,判楊男無罪;對於判決結果,警政署力挺同仁,表示為預防及發現犯罪,依法盤查並無不當,將建請檢察官上訴。

警政署指出,全力支持員警依法行政,嚴正執法毋須退卻。強調員警著制服執行公務,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呼籲民眾對於警察執行公務應全力配合與支持,以維護社會安全。

新莊分局員警去年7月31日凌晨巡邏時,發現楊男沒戴安全帽上前攔查,請他報身分證字號,確認是否為通緝犯或酒駕,但楊男表示要上樓拿身分證,由於警方不同意並以身體阻擋去路,引起楊男不滿。

楊男質疑警方執法正當性,加上員警把手搭在他左肩、手部,準備帶他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楊男開始掙扎並辱罵「三小啦(台語)」因而吃上官司。楊男辯稱「警察無緣無故盤查,我說我住樓上要去拿證件,警察卻不讓我去…我既非通緝犯也不是現行犯,為什麼可以盤查?執法過程有問題。」

法官依員警證詞,他們攔查是為了調查通緝犯或酒駕,與交通違規無關,但楊男沒酒氣或任何犯罪嫌疑,無任何事實足以合理懷疑楊男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在公共場所對人民查證的要件不符,因此不得對楊男查證身分,或以強制力帶回派出所。

雖然員警認為楊男情緒激動、有傷人之虞,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但法官認為,人民有權拒絕公權力非法或逾權行使,楊男被攔下時並無自傷或傷人情形,他的敵意來自於警方所為,不能倒果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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