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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學童轉交賄款 補習班負責人認罪判刑

丁姓婦人涉嫌利學童交付賄款,被嘉義地院依利用兒童觸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記者丁偉杰攝)

丁姓婦人涉嫌利學童交付賄款,被嘉義地院依利用兒童觸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記者丁偉杰攝)

2019/04/19 16:40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縣義竹鄉某幼兒園附設補習班負責人丁姓婦人,涉嫌於去年選舉期間,為了讓某鄉民代表候選人當選,先請補習班洪姓學童的祖母蘇女將家中4票投給這名候選人,後來更將4000元賄款囑咐洪童帶回家,轉交給祖母,丁婦在偵查時否認犯行,後來在法院審理才改口認罪,嘉義地院今以丁婦利用兒童觸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將她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文中,批丁婦利用未滿12歲洪姓學童而為本案犯行,應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考量她僅對蘇女以1票1千元向該戶買票,賄款僅4千元,係一時偶發性施以小惠之零星買票行為,依刑法59條減刑。

但法官指出,丁婦並未於偵查階段即承認犯行,未及時承擔自己所犯下錯誤,給予學童改過向善榜樣,直到法院審理時才改口認罪,難認她犯後有所悔意 ,因此不予緩刑。

起訴指出,丁婦(58歲)於檢警調偵查時聲稱,洪童家境不好,洪童的媽媽交了8千元學費,因同個學期洪童與弟弟一起在幼兒園上學,她心想只收一半學費,4000元是囑咐洪童交還給祖母蘇女或家長。

丁婦還說,她不是樁腳,也與蘇女不熟識,洪童弟弟咬字不清晰需矯正,她到洪家談此事時,正好現場談及政治,才順口告訴蘇女,是否能挺這名鄉代候選人,並不是真的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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