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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找後媽理論亡父身後事遭毆傷 法官:台灣有「夫妻不相送」民間習俗

婦人被毆傷,法官判後母的兒子需賠43萬餘元。(資料照)

婦人被毆傷,法官判後母的兒子需賠43萬餘元。(資料照)

2019/04/18 11:2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長年旅美的婦人前年二月返台為老父操辦喪事,卻因後媽未現身父親身後事,氣得上門理論,怎知被後媽的兩名兒子打到骨折,怒向兩人求償148萬餘元台幣與美金3.6萬餘元。民庭審理後認為,縱然被告有錯,但婦人之所以會被毆傷,是因她不知台灣有「夫妻不相送」的民間習俗,進入後媽家質問對方「是否還要改嫁」,基於民法過失相抵原則,認定婦人應自負一成責任,判被告應賠償43萬餘元,可上訴。

後媽兩名兒子另被依家庭暴力中的傷害罪,判拘55日確定。

婦人提告指,因後媽未參與父親身後事,前年2月28日晚間6時許,前往後媽家大聲質問,卻遭後媽的兩名兒子架出門外摔落在地,導致肩膀受傷、鎖骨骨折等,怒求償醫療費、看護費、往返醫院車資、精神慰撫金、滯台房租、不能工作損失、機票費用等,共148萬餘元台幣與3.6萬餘元美金。

但2子均辯稱,婦人擅闖家中對母親大聲咆哮,甚至攻擊,兩人才會碰觸婦人,導致受傷,且雙方僅有拉扯,婦人傷勢不可能如此嚴重。

至於被求償金額方面,被告認為,診斷證明書雖記載婦人鎖骨骨折等,但觀察婦人傷勢皆為輕傷,與平常骨折情況落差甚大,因此,懷疑傷勢是否由兩人造成,且婦人曾在檢方刑事調查時在偵查庭外挑釁母親,婦人當下行走自若,絲毫沒有鎖骨骨折引發疼痛情況。

看護費部分,被告認為,診斷證明書雖記載婦人需休養3至6個月,卻未稱需臥病在床由專人照料,且婦人丈夫是否如她所說:「丈夫未照料她,置美國工作於不顧」,並未舉證;往返醫院車資方面,婦人雖提供計程車車資試算表作為證據,但被告表示,婦人有可能搭捷運就醫,並未實際搭車。

被告同時抗辯精神慰撫金過高、滯台承租房屋與受傷無關;另就工作損失與機票費用求償3.6萬元美金部分,被告說,婦人雖提出工資證明與機票單據為證,但兩張單據的英文姓氏與婦人實際姓氏拼音不同,顯然毫無關係。

法官審理後認為,即便兄弟打人有錯,但婦人之所以會被毆傷,是因她不知台灣有「夫妻不相送」的民間習俗,進入後媽家質問「是否還要改嫁」,導致後媽當場氣憤不已,且其中一名後媽兒子已先向婦人警告「如果妳好好說話我就把妳當姐姐,如果妳不好說話我就請妳出去,這是我家」,但婦人仍不顧身在別人家中,繼續質問後媽,所以,若非婦人羞辱後媽或拒聽從後媽兒子警告,不至於被維護母親的兒子架出門外受傷,基於本案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婦人應自負一成責任。

法官昨日審結全案,認定婦人未提出房租租賃契約或收據,且美國公司薪資單與機票單據姓氏,與其實際姓氏拼音不同,駁回這三項請求;但判准醫療費、看護費、往返醫院車資與精神慰撫金,共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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