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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巴拉圭籍舞者「非法」 台男遭判刑又判賠

2019/04/11 15:5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張男遭巴拉圭籍舞者指控,前年4月中,傳電子郵件到學校信箱誣指她是非法舞者、「就讀6年都是在做非法表演」,氣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30萬元並登報道歉。張男去年8月底已被依違反個資法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併科罰金10萬元;民事部分,張男上月底再被判賠15萬元。刑、民均得上訴。

起訴提到,張男與外籍舞者的辛姓經紀人有合作關係,後因辛女向張男承租舞蹈教室發生糾紛、互有嫌隙,張男後來不僅在網路上指辛女「表演完可『出場』辛女」,另還牽連本案外籍舞者,直接寄送電子郵件到舞者就讀的學校信箱,指舞者在台期間不但是非法學生、還非法表演,「就讀6年都是在做非法表演」。

刑庭審理後認為,張男確實多次誹謗舞者或濫用個人資料、遭判刑,再犯本案造成舞者心理受傷,即便犯後承認犯行,也難以認定有悔意,加上未與舞者達成和解、獲得諒解,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併科罰金10萬元。

民事方面,張男雖同樣承認犯行,卻辯稱,舞者無法證明因此受到精神上痛苦,請求精神撫慰金並無理由;再者,即便有理由求償,也應考量他經商失敗,財產狀況不佳,索賠金額並非他所能負擔,且刑事判決已刊登在司法院網站供人閱覽,足以澄清事實並回復舞者名譽,無必要登報道歉。

民庭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男雖辯稱,舞者未因他的犯刑受有精神上痛苦,但,張男前案已遭舞者提告,卻不思反省,再涉本案,且電子郵件內容揭露舞者身分,使舞者必須承受校方質疑與同儕輿論壓力,於情於理,舞者心理受有相當程度負面感受,另也審酌,舞者並非台灣人,遠從他國來台求學,卻受張男惡意言論抨擊並無端揭示個資,顯然影響舞者學籍而無法繼續留居台灣之虞,判應賠償15萬元。

至於登報道歉,法官審酌雙方均非知名人士,且被散布對象僅舞者就讀學校的少數行政人員,方式也以電子郵件並非公開,外界尚未得知,若將道歉啟示刊登在報紙上,將使不特定大眾知悉兩造訴訟,恐導致舞者人格及社會評價再度遭大眾議論而受貶損,駁回此部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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