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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監獄行刑法」出爐 收容人可領加班費

法務部強調,兩修正案對收容人更有保障。(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強調,兩修正案對收容人更有保障。(記者吳政峰攝)

2019/04/11 13: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11日通過「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明定監獄、看守所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未來監所如要收容人加班,應先徵詢同意並發給超時勞作金,收容人若因作業或訓練而傷亡,還可領取補償金,強化保障。

法務部列出2項修正案的7大重點,逐條分為:

1、增訂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收容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並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另增訂於監所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落實透明化原則。(監刑法草案第6條、第7條;羈押法草案第4條、第5條)

2、增訂監獄得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以維護人權。(監刑法草案第23條;羈押法草案第18條)

3、為保障收容人權利,明定監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要件。(監刑法草案第25條;羈押法草案第20條)

4、監所作業收入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收容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之規定,以強化其保障。(監刑法草案第32條、第37條、第38條;羈押法草案第25條、第30條、第31條)

5、增訂監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監刑法草案第49條;羈押法草案第44條)

6、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收容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監刑法草案第72條、第74條;羈押法草案第65條、第66條)

7、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之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 (監刑法草案第90條至第114條、第121條至第136條;羈押法草案第82條至第105條)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正幅度與議題數量之多前所未見,旨在收容人人權保障、處遇有效性及復歸社會等目的,惟修法只是一個起點,如何落實修法精神才是重要課題,呼籲立法院盡速通過,讓我國邁向先進獄政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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