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看過來! 檢察官解說補償金資格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來酒駕致死、殺人、虐童等重大刑事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東利表示,法律除了可嚴懲加害人,也有照顧被害人或遺屬的機制,若符合以下幾種條件,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蔡東利指出,三種情況下的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第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可聲請遺屬補償金;第二、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被害人,可聲請重傷補償金;第三、 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可聲請性侵害補償金。至於聲請遺屬補償金的遺屬順序則為:第一、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 祖父母;第三、孫子女;第四、兄弟姊妹。
蔡東利解釋,得聲請補償之項目及金額為:1. 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2. 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30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3. 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100萬元;4. 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100萬元;5. 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蔡東利強調,有下列的情形得由聲請補償之金額酌減:1.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2.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例如:死亡車禍之案件,被害人本身就肇事原因,須負較大責任之情形;或被害人主動挑起糾紛,而遭致對方傷害等情形,均須酌減補償金。
不過蔡東利提醒,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以避免被害人有重複補償之情形。
蔡東利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符合申請補償金的民眾要注意時效的問題,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5年內,以書面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人審議委員會聲請,以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