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給收容人一包85元香菸 管理員判刑2年6月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看守所黃姓管理員,2014年3月晚間巡房,經過陳姓煙毒犯舍房,陳伸手向他索菸「有菸可抽嗎?」,基於在入獄前兩人就是好友,黃員夾帶自己的七星牌星菸(當時市價85元),此行為被監視器拍下,台中地檢署依圖利罪起訴黃與陳兩人,台中地院判黃2年6月,陳無罪,法官認為陳單純開口討菸抽,談不上就是與黃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員(54歲)2013年起任職台中看守所管理員,任職前就認識陳男,而陳男因涉及販毒,2013年7月遭羈押台中看守所,2014年3月29日黃在夜巡舍房。但收容人吸菸管理辦法,對於香菸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菸及點菸器具應由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定時、定點提供使用」。當晚黃經過陳的舍房,陳探詢「有菸可抽嗎?」,黃到自己座位,以簽藥簿夾放自己七星牌香菸一包,再從舍房窗口遞給陳,但31日內務安全檢查,在陳舍房發現該包香菸(違禁品、未拆封),而查知上情。
該案廉政署與台中地檢署偵辦,依圖利共犯起訴黃與陳兩人。黃辯稱他是單純基於朋友情誼,才把香菸交給陳,沒有任何要圖利陳的犯意。法官認為,香菸有一定市場價格,若陳可私下無償取得香菸,且可在監獄指定時、地以外的機會吸食香菸,對收容人而言,自屬獲得不法利益。
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矯治或羈押場所,被告黃職司國家獄政管理事務,竟違反法令讓陳獲得不法利益,縱使香菸市場價格不高,也只屬「犯案情節輕微」,不能說香菸價值低微,就不具實質違法性,所辯不可採。
至於陳,檢察官認為他是圖利罪共犯,可是據調查,陳看黃從舍房走廊經過,問他「有菸可抽嗎?」,雙方並沒有就香菸來源、細節或代價進行討論,也就是單純索討微價的香菸來抽,沒有證據說陳與黃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