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新郎?女方索賠200萬 高院僅判男方還訂婚花費5萬多元
廖姓女子指控論及婚嫁的劉姓男友兩度取消婚宴,打官司要求他返還訂婚時贈送冰箱、電視等物品,並求償200萬元,但劉男否認悔婚,乃雙方合意解除婚約;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雙方屬合意解除婚姻,今僅判劉男須賠償訂婚相關花費55900元。(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廖姓女子指控論及婚嫁的劉姓男友兩度取消婚宴,打官司要求他返還訂婚時贈送冰箱、電視等物品,並求償200萬元,但劉男否認悔婚,乃雙方合意解除婚約;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雙方屬合意解除婚姻,廖女也未舉證有因婚約而贈送冰鄉箱等物,今僅判劉男須賠償訂婚相關花費55900元,可上訴。
廖姓女子指控,和劉男自2015年間交往,2016年11月5日訂婚,原訂同年12月24日舉行結婚儀式宴客,不料,劉男以她身心不適等理由,擅自取消該婚期,她原本要解除婚約,但劉男向她求情,兩人才又復合。
廖女說,兩人又約定去年3月3日舉行結婚儀式宴客,但劉男前年11月23日以她身心狀況不佳而住院治療為由,再度取消該婚期,已構成民法第976條規定的「故違結婚期約」(即惡意解除婚約),因此要求劉男返還她訂婚時贈送的八錢重金鍊、冰箱、電視、洗衣機等物品,並賠償200萬元。
劉男反駁指出,之所以取消婚宴,是因廖女未按時服藥,導致躁鬱症復發及住院治療,而且雙方已於前年12月合意解除婚約,他並未惡意解除婚約;此外,雙方合意解除婚約時,已約定他支付訂婚時相關物品及花費共55900元,廖女則不得再另外要求他返還所謂的冰箱等物品,特別是廖女也無法證明有贈送相關電器物品給他。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是採行登記婚,劉男和廖女兩次約定的是「舉行結婚儀式和宴客」,並非約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日期,廖女也無法證明雙方有約定結婚登記的日期,因此廖女指控劉男惡意解除婚姻,並無理由。
高院依雙方往來信函認定兩造乃合意解除婚約,而廖女未能舉證有因訂婚贈送劉男冰箱等物品,今僅判劉男須賠償訂婚相關花費5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