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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攔車竟遭拖行 莾男麻煩大了

2019/03/31 10:5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56歲許姓男子路邊違規停車,因不服警方取締,不但「比中指」表達不滿,還強行駛離,以致將執法員警拖行10公尺導致受傷,許男見事態嚴重,以罹患躁鬱症抗辯非故意,「我只是發洩情緒」,請求緩刑;高等法院不採信,不僅以侮辱公務員罪判許男罰金2千元,另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

許男於去年3月31日中午,在北市一處劃有紅線的禁止停車處臨停,鄭姓警員見狀,從許座車的副駕駛座外要求他下車受檢,許不服,以囂張態度對鄭男比中指侮辱,並打算駛離該處。

鄭見許不配合受檢,即走到車頭前喝令許熄火下車。許不從,鄭向在旁員警大叫;「他比中指,拉下來」,即跑到許的駕駛座處欲阻止許續駕駛,但許不理會,仍踩油門駛離,因鄭拉著許轎車的方向盤不放,竟上演員警攔車遭拖行的電影般戲碼,所幸許在鄭遭拖行10公尺後即停車。

許應訊指出,沒有侮辱鄭姓員警意圖,當時雖有對鄭比中指,但這僅是情緒上的發洩,此外,當時他打算開走,因鄭阻擋他離開,並打算逮捕他,「我受驚嚇才要趕快走」沒有妨害公務的用意。不過,高院不採信,將他依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罪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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