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翁賣票獲不起訴 檢座:微罪不舉
2019/03/29 23: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8旬老翁收受一名里長候選人的2000元賄款,允諾要投票給他,涉犯妨害投票罪,檢察官調查後認他年事已高,且再犯機會低,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表示,這類「微罪不舉」的案件很常見,可讓具有悔意的輕罪被告重生。
徐弘儒指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指的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含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微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例所列事項,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後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將涉嫌犯罪之被告,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
簡言之,即檢察官對於符合起訴門檻的案件,得以裁量起訴或不起訴,故稱之為相對之不起訴處分或起訴便宜原則。目前實務上檢察官運用此一制度,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多會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而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損害非鉅或已繳回犯罪所得。
徐弘儒解釋,若是有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案件,亦會考量被害人或告訴人意見,認為被告歷經偵查程序即已達懲罰自新的效果,而決定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例如新聞常見的:「婦人倒車撞死幼女深感自責,檢方不起訴」、「女嬰趴睡死,老公不追究,母不起訴」、「女大生偷啤酒賠5千元獲不起訴」、「8旬老翁選舉收賄被逮,坦承犯案獲檢職權不起訴」等。
徐弘儒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立法精神的充分實現,是貫徹寬嚴並進、訴訟經濟的刑事政策,更讓犯錯者有真心悔過、重新向上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