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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女兒不跟媽媽出門 爸爸一查發現被美髮師吃了怒提告

27歲鄭姓美髮師與12歲少女小蘭(化名)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家長發現後提告。(情境照)

27歲鄭姓美髮師與12歲少女小蘭(化名)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家長發現後提告。(情境照)

2019/03/26 19:4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7歲鄭姓美髮師與12歲少女小蘭(化名)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家長發現後提告,鄭男否認;新北地院合議庭依少女指述、對話記錄等證據,判斷小蘭證詞可採,並認為鄭男犯後沒道歉、賠償、和解,還要求小蘭刪除對話記錄、口徑一致,只求自保並無悔意,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3年6月。

檢警調查,前年間,鄭男在母親經營的美容院結識小他15歲的小蘭,雙方從去年2月開始交往,隔月11日,鄭男就帶著小蘭上摩鐵。

小蘭母親因女兒常不跟她出門,便請家人關心,小蘭父親探尋後,從女兒口中得知她交男友,再請他同居人的蔡姓女兒,探尋2人互動情形,蔡女發現小蘭的對話記錄中提及:「插進去的時候會痛,今天上學有不舒服」,因而追問當時有無「帶套」,小蘭答:「有」後要求保密;不過,紙始終包不住火,小蘭父親得知後提告。

雖鄭男否認,但合議庭調查,2人在案件曝光前感情並無裂痕,曝光後,還會互傾愛意,例如,鄭男曾說:「我好想妳、就算妳轉到國外,我也要找到妳,哪怕見妳一面」;小蘭則回說:「我也是,愛你」、「我很怕我爸爸傷害你」。

且案件曝光前,小蘭也有對鄭男坦白:「我有講給一個姐姐知道我們的事」、「如果她說給我爸爸知道,一定會打死我」、「好怕我爸爸去報案」等,鄭男則教導她:「我會說開玩笑之類的話,妳也說開玩笑的」;合議庭從小蘭、蔡女證詞及對話記錄等證據判斷,小蘭無誣陷動機,證述有其他證據補強,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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