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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侵占款項沒悔改 機車行員工判關9個月

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19/03/24 14:3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28歲王姓男子2015年起在基隆某家機車行上班,並擔任店長職務,前年1月至3月間,向客戶收取買車款項時,未依規定將錢交付給老闆,被發現後簽下切結書取得老闆原諒。但王男不思悔改,又被發現收款侵占。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檢警調查,依店內規定王男須於上班當天晚間10點,將當日款項交付給老闆,但他卻於3個月內侵占6輛機車受出的款項,合計36萬3300元,郭姓老闆對帳後發現異狀,王男才承認犯行,雙方簽下切結書,同意從王男日後的工資抵扣。

王男卻不思悔改,於同年8月至9月間,又陸續侵占兩輛機車款項共16萬7500元,又被老闆對帳時發現。王男自知理虧找來父親偕同,到店內與郭男道歉,並協議賠償款項方式。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為店長,卻將業務上需保管的財產侵占,造成老闆損失,且兩次犯意不同,應分論併罰;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並予老闆達成和解,也有依約賠償,兩罪分別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執行9個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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