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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啪啪13歲小女友 因這原因免入獄...

陳男與小婕發生性關係,得了便宜還賣乖,指是小婕強拉他手摸胸。(情境照)

陳男與小婕發生性關係,得了便宜還賣乖,指是小婕強拉他手摸胸。(情境照)

2019/03/03 19:2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陳姓男子與13歲女友小婕(化名)發生性關係,被檢察官以未滿14歲人性交罪起訴,屬3-10年之刑,但法官認為小婕的臉書寫著14歲,可能讓陳男誤解已滿14歲,因而改以較輕的對14-16歲之人性交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免坐牢,高等法院日前維持原見解,駁回檢方上訴。

2016年間,18歲的陳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小婕,獲悉她家無人,便提議到她房間聊天,聊著聊著開始滾床單,陳男見小婕未反抗,進一步要求發生性關係,小婕回答「都可以」,陳男遂把她的衣服脫光,偷嚐禁果。

完事後,小婕雙親陸續返家,小婕擔心事情曝光,趕緊把父母支開外出,留陳男隻身躲在家中,陳男見屋內無人,倉皇逃離。

小婕初嚐人事,心情複雜,雙親發現異狀追問,得知上情,怒不可遏,堅持提告。

陳男到案否認性交,還強辯是小婕喜歡他,主動抓他的手摸胸部與下體,雖然覺得委屈,但願意以5萬元和解;小婕父親不滿愛女遭辱,拒絕和解。

惟檢察官指出,小婕與陳男為情侶關係,沒有誣陷他的必要,認定雙方發生合意性交;檢察官又發現,雖然小婕同意發生性關係,但案發時年僅13歲,陳男觸犯的是刑法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起訴。

案件到了法院,法官認為小婕當時確實未滿14歲,不過她在交友軟體上寫著14歲,確實有可能讓陳男誤認已滿,依「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法理,變更起訴法條為同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地板刑期6月,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服上訴,指陳男知道小婕的生日,理應知悉她未滿14歲,且犯後態度惡劣,反控是小婕單戀他,毫無悔意,對女方造成二度傷害,只判6月有違罪刑相當法則。

高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上訴未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也沒有指出原審認定如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訴難認有理。

高院又查詢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發現原審量刑與其他案件並無過輕之處,因而認定原審判決無違法或不當,駁回檢察官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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