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服刑怨沒水果吃、沒電視看 請求國賠被駁回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苗栗縣73歲林姓老翁2016年6月起在苗栗看守所服刑,他質疑期間沒有電視供觀賞教化節目,還曾連續3週沒有吃到水果,且須自費購買內衣褲、衛生紙等物品,林翁控告苗栗看守所戒護科長及教誨師等4人認為侵害其權益,並請求國家賠償11萬元,苗栗地方法院認為林翁請求顯無理由,駁回他的上訴,林男敗訴確定。
林翁因案被判刑在苗栗看守所服刑8個月,服刑期間因案借提至新竹看守所,得知新竹看守所裝設電視播放教化節目,作為法定每日2小時教化之用,苗栗看守所沒有裝設電視。
林翁也質疑,苗所僅提供飲食及夾克、外褲等,內衣褲、牙膏、衛生紙、毛巾、肥皂等,都必須自費購買,違反監獄行刑法。而苗所週三或週四皆有水果食用,他已養成習慣,但期間竟有連續3週未提供水果,他反應請求補發水果,所方都置之不理。
林翁認為每天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是受刑人權利,且運動當然要在戶外,苗所多次停止週四戶外活動,顯剝奪他每天戶外運動之受刑人權利。
判決書指出,監獄行刑法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教育每日二小時」,但教化、教育的方式多元多樣,並非以看電視為限。此外,按「受刑人除有不得已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但因作業種類認為無運動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且處所沒有一定在戶外,室內也可以運動。
此外,內衣褲、牙膏、衛生紙、毛巾、等,屬於個人衛生及使用習慣用品,並非維持受刑人生命健康基本所需,如受刑人於監獄服刑期間所使用的生活用品,均由國家無償提供,無非以全民所繳納之稅款,來支付受刑人之生活開銷,似有鼓勵人民犯罪之嫌。
判決書指出,苗栗看守所公法行為提供林男主副食營養,應合於保健需要、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進餐,相關規定均未設限特定食物,苗所連續3週未提供水果,並無違反法律,合議庭認為林翁請求國家賠償「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苗栗地方法院一、二審都判決他敗訴,且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