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男來台觀光兼詐騙車手 法官輕判免入獄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21歲的澳門籍男子李志恆,去年8月到台灣觀光,逛逢甲夜市之後化身為詐欺集團車手,領取6萬元贓款後,遇員警盤查而被捕,檢方認為他假觀光之名,加入詐欺集團到台灣當車手,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起訴,他趕緊賠償被害人6萬元,法官認為他只是隨機擔任詐欺車手,僅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宣告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澳門男子李志恆於去年(2018年)8月28日到台灣觀光,他自稱遇到一名有廣東口音男子搭訕,以每次5000元台幣酬勞,委託他領款,領款後可立即返回澳門,台灣警察抓不到他,他遂於同年月30日深夜,逛完逢甲夜市之後,戴口罩到郵局領款,卻被巡邏員警撞見逮捕,台中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參與組織犯罪等法條起訴。
判決書指出,同年月29日,有人假冒高雄市警察局員警,打電話向張姓女被害人誆稱,張女的銀行帳戶涉入販毒,必須先把郵局帳戶與密碼交出,讓警方調查資金出入,之後,騙徒又假冒是檢察官,要求張女把50萬元定期存款解約,轉存到郵局帳戶,張女在30日完成騙徒指定的工作,當天深夜李男就領走6萬元。
李男承認是車手,但他否認加入犯罪組織,宣稱自己只是被搭訕,隨機當車手領款,台中地院一審採信他的辯詞,認為他無前科,已賠償對方6萬元,僅依詐欺取財罪輕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台中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指控李男到台灣旅遊,身上卻無足夠的現金或信用卡,觀光行程也不多,顯示他是到台灣是當車手而非觀光,應以參與組織犯罪論刑。
台中高分院認為,無證據顯示李男有組織犯罪集團、且持續參與詐騙的犯意,不過,一審依普通詐欺取財罪論罪,但李男當車手,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超過3人,應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罪,據此撤消原判,改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但考量他認罪且賠償對方,宣告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