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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棲特訓男行車糾紛亮槍型打火機 高院認不算恐嚇

曾受三棲特種訓練的邵招明(中)前科累累,去年於宜蘭市犯下強盜案遭判8年徒刑。(資料照)

曾受三棲特種訓練的邵招明(中)前科累累,去年於宜蘭市犯下強盜案遭判8年徒刑。(資料照)

2019/02/20 16:56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曾受三棲特種訓練的邵招明,前年10月開車在宜蘭市與洪姓男子駕駛的車輛發生行車糾紛,邵竟搖下車窗亮出槍型打火機指著洪男,全案一審依恐嚇罪嫌判邵3個月徒刑,高院卻因行車紀錄器未拍到邵拿打火機指著洪,逆轉判無罪定讞。此案一、二審不同調,引發法界討論。邵事後還對洪提出誣告告訴,讓辦案人員感嘆浪費司法資源。

律師林國漳認為,此案即使邵亮出的是假槍,客觀上會讓被害人心生畏怖,符合恐嚇罪要件,高院判決不合理。但律師李蒼棟卻認為,此案僅憑被害人指訴,行車紀錄器沒拍到,又未有其它補強證據證明被告有亮槍的恐嚇犯意,被告有可能真的只是點菸,明顯證據不足,高院判決合理。

44歲的邵招明有毒品、妨害性自主、竊盜等前科,服役時,曾受過三棲特戰訓練。2008年時,邵在宜蘭市遇到從事房仲業的國中學妹,謊稱要看屋,持刀壓制學妹,將她脫衣強吻,學妹趁隙逃出,邵男被捕,判刑7年半定讞,2016年5月出獄。

去年38婦女節,他又故技重施,於宜蘭市持刀搶劫女房仲,還脫光女房仲上衣和裙子,一共得手7000元,被高等法院判8年徒刑定讞,犯行時常登上媒體版面,目前入獄服刑中;不料,邵入獄後仍爭議不斷,前年10月他於宜蘭市街頭上開車,因洪姓男子車輛路便臨停,擋住他的去路,而心生不滿。

邵隨後將車開到洪的車輛旁約30公分,搖下車窗並亮出槍型打火機指向洪男,令洪心生畏懼,遂向邵提出恐嚇,即便邵男與審理時辯稱,僅是拿打火機點菸,無恐嚇的意思,宜蘭地方法院仍依照被害人指述,並依照扣押之槍型打火機,認為邵涉及恐嚇罪嫌,判處3個月徒刑。

但全案高院逆轉,法官卻認為,依照被害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未錄到邵男拿槍型打火機指著被害人的畫面,且扣案打火機外觀與一般手槍外形差異甚大,判無罪定讞。

邵男於判決結果出爐後,竟還對洪男提出誣告告訴,檢方認為,即便高院判決無罪,也無法認定洪男有需捏事實,符合誣告的構成要件,故不起訴處分;承辦此案的人員感嘆,高院判決無罪實在不合理,還讓邵因此有理由提告,實在浪費司法資源。

邵男於行車糾紛亮出手槍外型的打火機,但高院卻認為此行為不算恐嚇;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林敬倫翻攝)

邵男於行車糾紛亮出手槍外型的打火機,但高院卻認為此行為不算恐嚇;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林敬倫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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