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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工程師與13歲少女嘿咻2次 賠200萬免除牢獄之災

2019/02/13 12:5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30歲楊姓紡織廠工程師於去年2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3歲國中女學生小芳,不到1個月,兩人就發生性行為兩次,小芳的母親卻在無意間,於手機發現女兒與楊男聯繫頻繁,一個女國中生怎麼會認識年齡差距逾一倍的工程師?質問女兒才得知兩人已上床2次,楊男也很「阿殺力」,願意賠償200萬元和解,與未滿14少女性交,是3至10年重罪,不過,法官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輕判2年徒刑,再宣告緩刑5年,一次的代價雖高達100萬元,但楊男卻可花錢消災,免除入獄之苦。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楊男是30歲紡織廠工程師,去年2月間於網路認識13歲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不到一個月時間,兩人於3月3日與11日,相約到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共2次,不料,小芳的母親卻發現,女兒的手機通話記錄,顯示女兒與楊男密集聯繫,年僅13歲少女為與30歲工程師頻繁通話?深感怪異而質問小芳,始知兩人已上床2次。

小芳的母親把女兒與楊男交往聯繫的證據,包況BeeTalk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紀錄、WeChat對話紀錄截圖,以及女兒在醫院的驗傷證明,向中市警局婦幼隊報案,楊男也很「阿殺力」,承認已上床2次,願意賠償200萬元,其中,先付130萬元,剩餘70萬元每月分期付款1萬元。

台中地院認為,楊男與小芳發生性關係「實有不該」,但已與對方父母和解,有悔意且犯後態度良好,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可判處3至10年,如以最低3年判刑,也有過重疑慮,導致情輕法重、不符合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因此,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而減刑,輕判徒刑2年,再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楊男要履行賠償,分期付款支付剩餘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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