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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分局長炒股削300萬 吐光再繳公庫100萬獲緩刑

時任高雄市警局楠梓分局副分局長的黃武璋(見圖)被控涉入和旺炒股案,事後被依違反證交法起訴。台北地院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沒收犯罪所得,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時任高雄市警局楠梓分局副分局長的黃武璋(見圖)被控涉入和旺炒股案,事後被依違反證交法起訴。台北地院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沒收犯罪所得,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2019/01/17 21:0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高雄市警局楠梓分局副分局長的黃武璋遭控與前和旺聯合實業公司負責人劉永祥炒股,獲利343萬餘元,事後被依違反證交法起訴。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審酌已認罪,依法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沒收犯罪所得,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仍可上訴。

北檢起訴指,2001年間,黃武璋與通緝中、綽號「PETER」的股市作手陳建霖,經友人介紹,認識劉永祥;而劉因積欠龐大債務,想炒作和旺股價獲利,2013年3月間,陸續陳建霖等人幫忙操盤拉抬和旺股價。至於黃與劉之間,則約定由陳出資5分之1、黃出資5分之4共同炒股,黃事後獲利343萬3550元。

黃武璋在院方審理時認罪;法官認為,黃操縱股價對於投資大眾及交易秩序危害不小,但考量他在偵查中自白、審理中又承認犯刑,足見悔意,另兼衡黃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參與程度,以及曾任警職後退休等家庭狀況,判決1年10月刑期,沒收犯罪所得。

但又因黃武璋沒有前科,因一時失慮才犯法,如入監服刑,對其生涯、家庭恐均有嚴重影響,法官因此認為,刑期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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