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挪用贓款借給線民 判刑5年半定讞
曾獲頒模範警察「金吾獎」殊榮的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偵查佐兼代理小隊長邱世忠,9年前私自挪用由他暫時保管的查扣贓款20萬元,借給張姓線民並要求10天內還30萬;歷審皆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將邱判刑5年半、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獲頒模範警察「金吾獎」殊榮的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偵查佐兼代理小隊長邱世忠,9年前私自挪用由他暫時保管的查扣贓款20萬元,借給張姓線民並要求10天內還30萬;歷審皆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將邱判刑5年半、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邱世忠在2010年11月偵辦一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時,搜索扣得40萬元現金,由他暫為保管;張姓線民向他借錢,邱在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間,在偵查隊辦公室將扣案現金中的20萬元挪借張。
高院更一審認為,中正二分局偵查隊確實在執行林柏州組織案的搜索勤務時,查扣40萬現金,並交給邱世忠保管,與邱往來密切的張男向邱借錢,邱答應出借20萬元,並向張男強調「這是公款,10日後必須還款30萬元」,要求不能拖欠。
邱世忠辯稱,這些錢是向周姓小舅子借來的,是私人借貸關係,與贓款無關,但檢方掌握的通聯資料顯示邱確實告訴張男是公款,合議庭不採信邱辯詞。
高院更一審指出,邱世忠身為偵查犯罪的刑警,為圖私利而侵吞保管的私有財物,影響國家公務員形象,犯後又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判邱5年6月有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認定更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