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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掏百億掏空「案外案」 高院改判鄧文聰賠120萬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資料照)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資料照)

2019/01/15 12:4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元,一審重判28年,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部份已被判刑10年定讞,其餘發回更審中,幸福人壽針對金管會進行專案檢查時,認定有多項缺失,先後遭裁罰60萬、120萬元部份,向時任董事長鄧文聰、總經理郭明枝連帶賠償180萬元案,一審判幸福人壽敗訴,高等法院則認定鄧、郭兩人在辦理新北市淡水區的土地開發案有疏失,今改判應連帶賠償幸福人壽120萬元;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鄧文聰、郭明枝分別從2008年1月、2012年7月起擔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和總經理,負責監督、管理公司業務執行,金管會於2014年4月對幸福人壽進行專案檢查和一般檢查時,發現幸福人壽有多項缺失,因此先後裁罰60萬元、120萬元。

金管會裁罰120萬元的部份,是以幸福人壽「未經簽呈授權級核准即辦理顧問合約事項」、「辦理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土地土地開發案,未依約向契約對造取得擔保物」,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金管會裁罰60萬元部份,是以幸福人壽在「台中縣烏日段土地投資案」有「未自行訪價」、「未對鑑價構的委任建立鄰選機制」、「不動產投資部未合建交易對象辦理徵信評估」等缺失。幸福人壽認定鄧文聰、郭明枝兩人應負起損害賠責任,對兩人要求連帶賠償180萬元,一審判幸福人壽敗訴,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認定,依幸福人壽內部簽呈、相關合約及董事會議紀錄,可確定鄧、郭兩人在金管會裁罰幸福人壽120萬元的部份,關於「未經簽呈授權級核准即辦理顧問合約事項」、「辦理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土地土地開發案,未依約向契約對造取得擔保物」等業務,有實質核定和核轉權責,今改判鄧、郭應連帶賠償120萬元。至於金管會裁罰60萬元部份,高院認定鄧、郭兩人無賠償責任。

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的刑責方面,最高法院認定鄧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他10年定讞,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確定,鄧正服刑中;至於鄧另向境外EFG銀行質押借款的部分,則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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