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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影響權利 住在範圍外的人也可提告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宣讀釋字774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宣讀釋字774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

2019/01/11 19: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都市計畫變更影響民眾發展深遠,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住在計畫區以外的人,就算權利受到都市計畫變更影響,仍不得提起訴訟,案經釋憲,大法官11日做出774號解釋,指判決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釋憲聲請人即日起可聲請再審。

本案源於2008年的台中市政府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案(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計畫區範圍外的「凱薩金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現,大廈與醫療院區大樓僅距1.5公尺,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卻涉及容積率、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影響社區住戶權益甚鉅,遂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凱薩金邸」勝訴,撤銷原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根據大法官156號解釋意旨,「都市計畫一定區域內之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而認定計畫區範圍內的民眾才有權提告救濟,住在外面的人則無權訴訟,駁回「凱薩金邸」告訴,凱薩金邸不服,2014年聲請釋憲。

大法官11日指出,憲法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因此,如果都市計畫變更侵害到計畫區以外的民眾權利,這些人仍享有救濟的憲法原則,可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法院不得拒絕。「凱薩金邸」管委會即日可持釋憲文向中高行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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