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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在美設公司 前教長吳茂昆被公懲會判記過一次

前教育部長吳茂昆被判記過一次。(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前教育部長吳茂昆被判記過一次。(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2019/01/09 19: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教育部長吳茂昆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在美國成立公司「師沛恩」,任執行業務股東,且將東華大學的「綬草萃取物」的專利讓與給「師沛恩」,未依程序簽核、審議與迴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去年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審理後認為吳茂昆違法事實明確,9日判記過一次。

2012年間,吳茂昆與生命科學系教授翁慶豐共同指導謝、史兩名研究生的論文,研發「綬草萃取物」功效,並以東華大學名義向我國智慧財產局及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兩項專利,而後要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提起專利合作條約(PCT)時,卻被依4人均非PCT締約國的國民而遭駁回,限期兩個月內補正。

吳茂昆等4人聽從律師事務所建議,以私人名義在美國設立「師沛恩」,先以「師沛恩」名義補正PCT的資格要求,等到通過並申請到世界各國的專利後,再以專屬授權方式把專利權還給東華大學。

不過,吳茂昆未依東華大學的行政作業程序逐級研議簽核,亦未經依「國立東華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實施辦法」提交專技委員會審議,即自行2015年8月25日以東華大學校長名義,越權將專利讓與「師沛恩」,並於同年9月2日以該公司名義提出PCT,後向日本、歐洲及中國申請專利。

而「師沛恩」委託「WSGR專利事務所」代為申請國際專利,這部分的委託費用,吳茂昆卻向東華大學申請勞務採購動支經費80萬元,各單位主管不察,誤以為專利仍在東華大學手上,審查後核撥。

公懲會指出,吳茂昆擔任「師沛恩」執行業務股東,參與申請專利事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不得經營商業規定;本件有利害衝突,吳未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申請勞務採購動支經費時,吳又沒有揭露專利已從東華大學移轉到「師沛恩」,有違謹慎、誠實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的要求。綜合考量後,判記過一次。

至於監察院指控吳茂昆假借權力圖利本身或他人,公懲會參照前因後果後認為,這是4位發明人與東華大學如何善後的問題,難認違法,不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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