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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對決前男友!打官司討回400萬生活保證金

菲姐追討前男友丁洋機生活保障基金,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定丁男應賠償菲姐400萬元。(記者溫于德攝)

菲姐追討前男友丁洋機生活保障基金,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定丁男應賠償菲姐400萬元。(記者溫于德攝)

2019/01/04 11:3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鍋具女王」菲姐與交往35年男友丁洋機分手後,數度上法庭興訟。台北地院近日針對一件女方向男方求償1700萬元生活保障基金案件,判男方應給付女方4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菲姐指出,她與丁洋機原為男女朋友,當初丁為感謝她對其生活及事業付出的關心與協助,1996年8月初簽訂協議書,並特別設立基金專戶,提供她作為日後生活所需;但丁僅給付1999年與2000年兩期共1300萬元,後來2001年、2002年與2003年共三期1700萬元、卻未履行,提告請求。

審理期間,菲姐也曾親自到庭表示,協議書內確實記載「甲方(丁洋機)為感謝乙方(菲姊)長久以來對其生活以及事業上所付出的關心與協助,特設立基金專戶提供給乙方作為日後生活之需;而乙方也願意積極配合甲方日後事業之發展,共同為事業創造佳績,經雙方同意,茲將雙方協議約定辦法說明如后,並共同遵守履行之:一、生活保障基金甲方必須於銀行為乙方設立生活保障基金,並於五年內提供新台幣參仟萬元整供乙方做為日後生活之用,給付辦法如后...。」

但丁洋機透過書狀反駁,菲姊與他同居時早知他已婚,且女方另在案陳述時,皆表示與他長期同居生活,本就嚴重違反社會道德觀念,他因此才會同意無償給付女方生活保證基金,但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兩人所簽協議應無效等語。

法官詳查協議書後認為,丁男當年確實為了感謝菲姐協助,透過協議書承諾酬謝女方,在未有任何違反公序良俗情形下,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雙方應依受協議書居受並履行。

但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若超過15年才對債權人提告求償、已喪失權利,因此,2001年與2002年共1300萬元,均已罹於時效,丁洋機免賠;不過2003年尚在時效內,菲姐獲賠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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