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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男放火沒燒死自己 放火罪判1年

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火災現場。(資料照)

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火災現場。(資料照)

2019/01/03 11:19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1歲賴男去年元月離職,一個多月找不到工作,心情低落,無力繳納房租,竟萌輕生念頭,在租屋內灑汽油放火,把自己的衣物及房東所有室內電器設備燒毀,自己難忍煙霧躲進浴室內,所幸消防人員即時撲滅救回。事後賴男否認要自殺,法官依放火罪判1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賴男2017年2月21日,預先購買2瓶寶特瓶(5公升)裝汽油,潑在洗衣機旁衣服堆上,再以瓦斯噴燈引燃,衣服起火燃燒,延燒至屋內房東所有的洗衣機、電視機、電視機、冰箱、冷氣等電器設配,還有地板磁磚、牆壁、床組、木質衣櫃、鋁門窗破損,致生公共危險。

在延燒中,賴男沒跑而難忍大量濃煙而避入浴室浴缸內,救出時意識模糊。所幸警消人員破門而入,即時撲滅火勢,將賴男送醫救治,倖免於難。

賴男辯稱,起訴書前段完全是檢察官捏造出來的故事,他沒有要意圖自殺,案發當天在租屋處睡覺,忽然聽到碰的一聲就醒來,並沒有放火,本案證據都被燒掉了,沒有寫遺言,紙條是他寫的備忘錄。

但消防人員在現場發現紙條,是賴男所寫「別再寄拖希望穩死!最後一瓶了!不要再拖泥帶水,短暫痛勝過長痛。清醒;選真正之路,別讓自己再次綁在此受苦?明日再次醒來非生不如死」。

且首次在消防局問訊時,供稱近來2017年1月16日離職,到現在都沒有工作,已經沒有錢,曾有過心情低落、輕生的念頭,活的很痛苦。」等語,法官認為賴男事後說不是因輕生而放火,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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