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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提告把啃老兒踢出家門 民法有這條規定

台南地院判37歲啃老男須從父母住家離開。(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地院判37歲啃老男須從父母住家離開。(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19/01/03 06:2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37歲男子阿昌是家中獨子,長期不工作、沉迷網路遊戲,生活費都要靠父母接濟,無法獨立。老父親看不下去、決定把不長進的啃老兒子掃地出門,讓他學會獨立,為此向法院提告;台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阿昌父親主張有理,判阿昌須搬離父親的住家。

民法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阿昌的父親以民法這項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終日好玩懶做的不長進兒子離開家裡。

律師江信賢表示,這類案件很少見,一般父親不會對兒子提告掃地出門,或許未來這類案會愈來愈多,阿昌父親以兒子終日沈迷電腦遊戲、不工作賺錢自力更生,依賴父母維生的正當理由,讓台南地院法官認同、判准阿昌必須從父母住家離開。

此外,如住在同一屋簷下的兒女生活習性與父母不同(如父母早睡覺,兒女甚晚睡覺干擾父母,或兒女常帶複雜人士進出家裡),可能影響父母的居住安寧權,也會構成訴請離家的正當理由。

對於此啃老族案若判決父親勝訴定讞後,兒子依舊耍賴不肯搬離家裡,父親能怎麼辦?江信賢表示,父親可以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強制兒子離開家裡,之後父母就能更換門鎖,若兒子隨意闖入屋內,可控告刑法無故侵入住宅,兒子會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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