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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公法性質由行政法院 私法由普通法院審理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主持大法官釋字第772、773號解釋案記者會,指具公法性質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關係者則由普通法院審理。(記者楊國文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主持大法官釋字第772、773號解釋案記者會,指具公法性質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關係者則由普通法院審理。(記者楊國文攝)

2018/12/28 21:5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審判權歸屬,常讓民眾霧煞煞。司法院大法官今針對因申請讓售國有土地與國有財產局爭執,和另件因優先購買權爭議的審判權歸屬爭議,一口氣做成釋字第772、773號解釋,因釋字第772號認定前者屬公法性質,其行訴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釋字第773號則認定優先購買權爭議案件,屬私法關係,應由並通法院審理。

司法院指出,此兩號大法官解釋是今年第13、14號釋憲案,成果豐碩。

釋字第772號是台北地院法官、及第773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分別提起,源於法官各自對於民眾與國有財產局(改名為國有財產署)爭訟,而衍生審判權歸屬的爭議,於是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作出統一解釋。

司法院指出,我國目前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審判權如何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量爭議案件的性質疑訴訟制度的功能而決定,即若是公法關係衍生的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如果是私法性質的爭議,則由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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