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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獲判無罪 士林地院:有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

士林地院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翁啟惠有罪,翁雖未如實揭露女兒翁郁秀持有浩鼎股票,但也只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僅有行政責任,並不構成犯罪。(資料照)

士林地院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翁啟惠有罪,翁雖未如實揭露女兒翁郁秀持有浩鼎股票,但也只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僅有行政責任,並不構成犯罪。(資料照)

2018/12/28 13:27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浩鼎董座張念慈今獲判無罪,士林地院判決理由中,直指檢察官起訴事實中,不僅忽略兩人多年交情,所提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有罪,翁雖未如實揭露女兒翁郁秀持有浩鼎股票,但也只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僅有行政責任,並不構成犯罪。

檢方起訴指出,張念慈2011年企圖以1500張浩鼎技術新股行賄,交換翁啟惠的醣分子酵素合成法技術,但僅達成期約賄賂,隔年12月改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翁以女兒帳戶收受,並同意浩鼎派員進入中研院學習,攜出研究成果。

判決理由則說,1500張技術新股部分,檢方僅以一封翁啟惠的「OK」電郵,認定雙方達成期約賄賂,由於張念慈在信件中並無要求翁做任何對價行為,因此不足以證明雙方已達期約賄賂。

至於3000張股票部分,檢察官起訴忽略了兩人早在浩鼎案爆發前,就有多年交情,翁也長期將投資股票的事情交由張代理,張有時也會代墊款項,本案中2人辯稱也是「比照往例」,並非全然無據,因此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兩人無罪。

但士院也指出,翁啟惠身為中研院院長,未如實揭露女兒持有3000張浩鼎股票,還發布新聞稿強調自己從未持有任何生技公司股票,確實嚴重影響民眾對翁及政府的信賴,但這只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由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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