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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收賄關說判刑4年半定讞 三重立委將補選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與助理收賄關說,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前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與助理收賄關說,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前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資料照)

2018/12/26 14:3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2年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與助理收賄關說,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前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

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他的立委寶座也將不保,三重區域立委將補選。

此案歷審判決反覆,一審判刑5年半,二審認為國有土地讓售「非立委職權」為由改判無罪,更一審法官又採「實質影響力說」,改判7年6月;更二審因適用速審法「審理逾8年應減刑」的規定,減刑改判4年半,今終告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高志鵬在此件國有地「先租後售」的承租、購買時有2次請託關說行為,並獲取50萬元酬勞,圖利自己與業者,更二審因此依圖利論罪,並未違誤法令。

最高院指出,「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利用職務機會」圖利自己或他人,高志鵬利用擔任立委的機會關說,從而獲利,因此構成圖利罪;圖利罪要件與「收受賄賂罪」不同,與「職務行為」、「實質影響力」之說沒有關聯。

判決指出,台中市羅、陳姓等業者得到台中市旱新段805號國有地,已獲准興建市場,如果申請租用後來可辦理價購取得,不論自用或轉售都有利可圖,但承租不成,2006年12月間,由羅某請託高志鵬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希望立委向國有財產局關說承租。

2007年2、3月間,高、姚分別向國產局長及副局長提起此事,4月間獲該局同意租用,被查出陳「依約定」將200萬元現金交給姚,姚收下後私自挪用150萬元,再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捐款50萬元交給高的立委辦公室林姓助理。

案經南投地檢署起訴,姚到案後坦承犯罪,並轉為污點證人繳出150萬元賄款。但高否認犯罪,辯稱不知有「約定200萬」之事,但確實有收到「南投阿德」政治獻金,一審依圖利罪判高5年6月、姚2年4月,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國有地讓售、租賃非立委職權,就算確有拿到錢,只構成品德非議,改判兩人無罪。

更一審則引用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時,最高法院採用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立委身分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等實質權力,對首長關說會有實質影響力,重判高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更二審改判高志鵬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姚判1年4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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