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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榮同意管中閔任台大校長 被告發瀆職、圖利

教育部長葉俊榮(圖)同意管中閔任台大校長,被告發瀆職圖利。(資料照)

教育部長葉俊榮(圖)同意管中閔任台大校長,被告發瀆職圖利。(資料照)

2018/12/26 12:15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因臨時宣布「勉予同意」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接任台大校長,昨天已獲行政院長賴清德准辭;律師林憲同質疑,葉俊榮明知台大校長遴選程序有包括遴選委員蔡明興違背迴避義務等程序性重大瑕疵,教育部先前已不予核聘,葉俊榮卻前後矛盾同意聘任,為此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葉俊榮、管中閔、蔡明興等3人,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瀆職、圖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台大今年5月遴選管中閔出任校長後報請教育部核聘,教育部則以台大校長遴選程序涉有「程序性重大瑕疵」,以及管中閔涉有「不適格為校長候選人」等理由,於今年8月發文台大,表明不予核聘及指示重啟遴選。

台大不服教育部拒絕核聘管中閔為校長,以及指示台大重啟遴選等兩項行政事實,今年9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教育部則依台大校長遴選涉違背正常程序的部分,就憲法、行政法及大學法制提出答辯,現由行政院訴訟委員會分案審理中。

林憲同認為,依據憲法與大學法制,教育部對台大校長具有最終的實質准駁權,而根據時任教育部長葉俊榮於今年8月「不予核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內部審議,以及今年9月「行政訴願答辯」的外部答辯,可認定教育部不予承認台大校長遴選合法,以及不予承認管中閔具備台大校長適任資格。

林憲同質疑,葉俊榮應受教育部「不予核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公法約束,卻在明知台大校長遴選程序有瑕疵及管中閔不具備台大校長適任資格的前提下,仍於今年12月24日下午,僅以電訊告知行政院長賴清德的方式,即前後矛盾地對外發布「勉予同意」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葉俊榮發聘的決定顯然是以一人私意破壞國家體制而圖利管中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

告發狀指出,台大校長遴選會是依教育部的行政委任授權,該校長的遴選文件製作具備「公務上製作文書」之公文書效力,而管中閔報名參加台大校長遴選時,本應據實填寫申報曾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獨立董事,或曾在擔任公職期間至中國任教等情節,管中閔卻故意隱匿應據實登載的事項,此部分涉違反刑法之行使偽造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告發狀還提及,蔡明興是以台灣大哥大公司副董事長身分出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公務員,蔡明興對於身為台灣大哥大獨董的管中閔登記參加台大校長遴選一事,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但蔡明興卻沒迴避,且仍參加投票贊成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此部分也涉及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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