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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女童「小燈泡」被收押 王嫌喊「不可禁見」如了願

殺女童「小燈泡」的王嫌,高院今裁定羈押、不禁見。(記者楊國文攝)

殺女童「小燈泡」的王嫌,高院今裁定羈押、不禁見。(記者楊國文攝)

2018/12/24 19:3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3歲女童「小燈泡」前年3月遭王姓男子斷頸殺害,一審判王無期徒刑,高等法院認定王的犯行乃最重大之罪,「行凶時已經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辨識能力明顯降低仍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四天前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召開接押庭,王坦承殺人犯行,也對繼續羈押他一事表示沒意見,但強烈表達說不能禁見,「我每個月都寫信給爸媽」,高院當庭裁定將王繼續羈押、不禁見,可自由通信。

高院下午召開王男的延押庭,對羈押沒有意見,法官訊問,若將他裁定羈押,有無禁止接見、通信等必要,王男情緒略顯激動,主張沒有必要限制,目前每個月都寫信給父母,律師也指出,本案歷經一、二審的事實審,很多事實都已調查清楚,王男並無串證可能性,應無禁見必要。

高院法官簡志龍當庭裁定,因王男觸犯殺人重罪,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且有逃亡之虞,應予羈押,但不禁見。

最高法院四天前發回高院更審有3大理由,第一,榮總與台大鑑定後認為王男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並未顯著降低,二審卻認定鑑定結果有瑕疵、不足採信,逕自認定王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辨識與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但終審認為,二審相關論述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

其次,二審判處王男無期徒刑,要求王「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5年」;但無期徒刑沒有「執行完畢」問題,且假釋不等同赦免,二審顯然混淆「假釋出監」和「執行完畢」的情形,使得刑後監護無從執行。

第三,終審認為,二審完全未針對士林地檢署上訴理由敘明是否採信和理由,有違法令重大瑕疵,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前年3月28日上午近9時,現年35歲的王男持刀在台北市內湖區隨機突襲殺害「小燈泡」,導致女童頸部身首異處,震驚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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