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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卡盜刷集團在韓國犯案 3台嫌返國被起訴

台北地檢署再依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將3名在韓國犯罪的嫌犯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再依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將3名在韓國犯罪的嫌犯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2018/12/17 11:25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李姓男子找來林姓、陳姓2名男子,與2名中國人士合夥,在韓國首爾市的民宿成立偽卡工廠,透過中國通訊軟體QQ取得中國、美國等地被害人信用卡資訊後,燒錄44張偽卡在首爾的珠寶店、通訊行盜刷,獲利88萬餘元,李男等3人因在國外犯3年以上徒刑之罪,回台後須面對我國司法追訴,台北地檢署再依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將3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李男等3嫌與中國籍的王姓、梁姓犯嫌,分別於去年4月自香港、馬尼拉及中國入境韓國,並以民宿為掩護,在首爾市成立小型的偽卡製造工廠。

檢方調查,李男等犯嫌透過中國的購物網站淘寶網,買入已套印銀行圖案的空白信用卡、燙金機、打印機及寫卡機等用來製作偽卡的材料及工具後,透過通訊軟體QQ取得中國、美國等地的被害人信用卡資訊,以此製造偽卡44張,並於去年4月26日至6月5日之間,在首爾市的珠寶店、通訊行、藥妝店及超商盜刷,獲利3216萬2810韓元,折合新台幣約88萬餘元。

該集團被韓國司法機關查緝後,林、陳等2名台籍共犯已在韓國服刑完畢返台;李男與2名中國籍嫌犯則展開逃亡,並在菲律賓、柬埔寨、越南、新加坡、阿聯等國藏匿,直到今年8月12日,自知難逃法網的李男才從杜拜返國投案。

依刑法第7條規定,我國人民在國外犯本刑3年以上之罪者,我國仍有管轄權;由於李男等3嫌涉犯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均為3年以上徒刑之罪,3人返台後仍須面臨司法追訴;至於已在韓國服刑完畢的林、陳2嫌,依刑法第9條規定,未來若經我國司法機關判刑確定,將可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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