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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買賓士權利車被拖走 車主怒告停車場管理員

姚男將購得的權利車停放在該停車場內,竟遭債權銀行拖走,怒告停車場負責人(記者吳昇儒攝)

姚男將購得的權利車停放在該停車場內,竟遭債權銀行拖走,怒告停車場負責人(記者吳昇儒攝)

2018/12/16 09:5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姚姓男子去年8月1日花40萬向新北市金山區某汽車公司購買賓士權利車代步,同年月15日將車停放在江姓父子經營的停車場內,卻被抵押權人將車拖走,怒對兩人提出背信罪告訴。基隆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中提及僅提供車位,不負保管責任,且車輛被拖吊時,負責人並不知情,予以江姓父子不起訴處分。

姚男向檢警表示,自己向汽車公司購買權利車後,於案發當天凌晨將車停放在江姓父子經營位於基隆市的停車場內,但卻被動產抵押權人派拖車將車輛從停車場拖走,認為停車場未盡保管義務,損害自身權益,負責人已涉犯背信罪;且找江男理論時,但對方卻將停車卡強行取走。而當天下午,與江姓父子約派出所內商討此事時,江父當場嗆聲表示,認識某位大哥,讓自己心生畏懼,決定對父子二人提出背信、強制及恐嚇等罪。

江男則向檢察官宣稱,停車場只是提供停車,依照規定無需負保管責任,而姚男拿出停車卡時,以為是他要將卡片交回才會拿走,並非強行將卡片取回;而江父指稱,會跟姚男說認識某大哥,是認為他可能也認識對方,沒有恐嚇意圖。

檢察官調查,姚男花費40萬元向汽車買賣公司買來的權利車,只代表他有車輛的使用權,並沒有車籍產權,依規定動產押權人本就有占有該車輛的權利,且將車拖走時,也有用通訊軟體通知當地轄區派出所;此外依基隆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對於停放車輛及車內物品,停車場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就此規定來看,停車場負責人只提供車位,對於車輛保管則不須負保管責任,而案發時江男並不在場,與構成背信罪要件不符。

此外,停車卡設置目的是要讓車主取車,但爭議車輛早被人拖走,所以江男將卡片拿走,並未剝奪姚男取車權利,亦不構成強制罪;而雙方協調時,江男確實有說出某大哥名稱,但派出所所長證稱,當時並未發現姚男友心生畏懼情形,聽起來反而像是雙方的共同友人,也未構成恐嚇罪。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姚男指控江姓父子的罪名,均未構成,予以父子二人不起訴處分。

姚男將購得的權利車停放在該停車場內,竟遭債權銀行拖走,怒告停車場負責人(記者吳昇儒攝)

姚男將購得的權利車停放在該停車場內,竟遭債權銀行拖走,怒告停車場負責人(記者吳昇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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