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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長大再爭遺產來得及!大法官:繼承權永不喪失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解釋大法官釋字771號。(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解釋大法官釋字771號。(記者吳政峰攝)

2018/12/14 18:5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3997號解釋指出,繼承回復請求權如果消滅,繼承權就隨之消滅,但大法官認為,繼承權屬於一身專屬權,不可剝奪,永不喪失,14日做出771號解釋,宣告上述判例與解釋違憲,即日起不再沿用。

「民法」1146條指出,繼承權被侵害者,回復請求權(要求返還遺產的權利)自知悉被侵害起2年或繼承開始10年後消滅,上述的判例與解釋因而據此解讀為,如果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繼承權也一併消滅,合法繼承人不得再主張繼承權。

但大法官認為,這有違「憲法」15條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因為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各項繼承財產所得行使的權利均有財產上的價值,就算請求權時效已過,仍不喪失其法定繼承人的地位與應承受的財產,法律須保障繼承權。

大法官解釋,繼承人如果未在「民法」1146條的期限內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因為仍擁有繼承權,還可依「民法」125條及767條,於繼承開始15年內,向侵害者請求返還遺產;超過15年的話,繼承人雖仍可請求,但侵害者也可以拒絕返還。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舉例,某人10歲時喪父,本應具有繼承權,但因當時年紀小,遺產被叔叔侵占,本釋憲文出來後,未來他可在25歲之前,向叔叔請求返還應得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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