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提供畫面 竟先被開單罰1.8萬元
2018/12/13 14:5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陳姓男子開車與他車發生行車糾紛,報警提供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影像為證,結果,警方檢視發現,陳男逕自把車停在道路上約30秒,已先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陳男被監理站裁罰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於今年7月6日上午10點21分許,開車行經苗栗縣造橋鄉台13甲線一處路口,見前方貨車綠燈後,沒有動靜,他遂鳴按喇叭催促貨車。
待貨車駕駛往前行進並將車輛靠邊停放時,陳男遂超車、將自小客車停於貨車前方,停車後隨即下車與貨車駕駛理論,並報警處理,同時提供自己的行車記錄器佐證。
結果,警方檢視陳男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陳男將車子逕自停放在車道上約30秒,影響後方車輛通行順暢及行車安全,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開單告發。陳男也被苗栗監理站裁罰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不服監理站裁決,辯稱因發生行車糾紛,身體不適,乃停車後下車與對方理論,本件為行車糾紛,非任意、故意之交通違規,且行車糾紛地點道路邊側正施作排水工程,他無法靠停道路旁等理由,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法官當庭勘驗陳男的行車記錄器影像畫面,認為陳男僅因不耐前車於綠燈亮起時未立即起步,即向對方按鳴喇叭,復於起步後暫停於台13甲線之車道上,並下車與對方爭執,難謂其有何突發狀況而不得不將系爭車輛停放於車道上,駁回陳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