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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緝毒搜索撲空 竟是自家人通風報信

苗栗地院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李姓警員緩刑2年,並於判決日後1年內,支付公庫5萬元。(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院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李姓警員緩刑2年,並於判決日後1年內,支付公庫5萬元。(記者彭健禮攝)

2018/12/06 14:2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通霄警分局烏眉派出所偵辦邱姓男子涉嫌毒品案,但多次前往邱男住家搜索都撲空,追查才發現竟是所內李姓警員,將派出所LINE群組內的偵辦訊息,向邱男通風報信。苗栗地院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李姓警員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支付公庫5萬元。

檢警調查,烏眉派出所為方便各項事務聯繫,設有「烏眉派出所團隊」LINE群組,成員為派出所全體員警,包括李姓警員。

派出所警方,擬以毒品罪名,偵辦李姓警員警勤區內的轄區治安顧慮人口邱男,經苗栗地檢署向苗栗地院聲請搜索票成功後,於去年8月9日利用「烏眉派出所團隊」群組,通知全所同事相關偵辦資訊。

搜索票執行期間為去年8月15日上午6點到18日晚間8點止,但派出所員警於期間內,多次到邱男住家察看,直到最後一刻,都未見邱男出現。

派出所事後探查,從邱男的堂叔夫婦口中得知,是李姓警員前往通報,再於去年8月27日、邱男避過鋒頭返家後,詢問也證實是李姓警員通風報信。

李姓警員起初否認,辯稱洩密對他沒好處,他也沒有與主辦的同事有嫌隙,沒有洩密動機;但後來坦承於同事通知取得搜索票當天的8月9日中午,前往邱男住處,告知烏眉所即將於8月10日至15日間前往搜索;並於8月14日傍晚5點30分許,再次前往邱男住處,告知將於次日前往搜索之事。邱男離開住處避居他地。

法官認為,李姓警員身為警務人員,擔任第一線犯罪偵防工作,應恪遵職守,清廉自持,竟為本件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影響犯罪偵查,有損公務員形象;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4個月,如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日。

不過,法官考量李姓警員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的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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