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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小女友到百貨男廁「親密」 男子慘賠80萬

新北地院考量葉男犯案時年僅21歲,血氣方剛,且已認罪賠償80萬元,情堪憫恕,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減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資料照)

新北地院考量葉男犯案時年僅21歲,血氣方剛,且已認罪賠償80萬元,情堪憫恕,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減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資料照)

2018/12/05 18:0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2歲葉姓男子於2016年透過網路實況平台結識11歲國小女學生小美(化名),但今年間他竟帶著小美到台北市SOGO百貨、中和錦和運動公園男廁及板橋體育場樓梯間,要少女替他打手槍並發生性關係。新北地院考量葉男犯案時年僅21歲,血氣方剛,且已認罪賠償80萬元,情堪憫恕,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減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

檢警調查,今年5月,葉男把小美帶到北市SOGO百貨男廁內襲胸、用手指性侵,並要求少女替他打手槍,8天後,又帶她前去新北市板橋體育場的樓梯間,再度要少女替他打手槍並發生性關係。

今年6月,2人還在中和錦和運動公園男廁內嘿咻,後因小美不滿葉男疑似劈腿,向同學訴苦,全案才曝光,合議庭認為,葉男年紀甚輕,正值熱衷與異性交往時期,血氣方剛,自制能力較弱,且小美是自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為,雖涉刑律,但與以金錢誘惑,或利用她年幼無知而圖謀不軌情形有別。

合議庭認為,葉男主觀惡性並非重大,犯後亦未逃避責任,並深表悔悟,與小美以80萬元達成和解,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並予以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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