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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前助理拉扯員警 判刑5月定讞

高志鵬前助理張志維拉扯員警,高等法院今駁回檢方與張男上訴,判刑5月定讞。(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高志鵬前助理張志維拉扯員警,高等法院今駁回檢方與張男上訴,判刑5月定讞。(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18/12/04 19:5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委高志鵬前助理張志維,去年1月涉酒駕被攔獲後拉扯員警,同車的立委葉宜津辦公室前執行長陳昭彰也拉扯警員手腕,雙雙被送辦起訴;新北地院今年4月依妨害公務罪,判張志維5月有期徒刑,張酒駕無罪,陳昭彰妨害公務也判無罪;高等法院今駁回檢方與張男上訴,張判刑5月、陳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1月16日晚間9點多,張志維酒後駕車載陳昭彰回家,因違規停車而遇警盤查,張消極配合,遲不出示證件,陳則出示印有「葉宜津辦公室」的名片,警員仍要依法辦理,張突然伸手欲奪取警察手中的名片,陳男也出手拉扯警員手腕。

警方立即逮捕2人送辦,張志維於案發4小時後的酒測值為0.15毫克,檢方偵查後認定回溯至開車時應為0.45毫克,依公共危險、妨害秩序罪嫌起訴張志維,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陳昭彰。

一審新北地院法官依警方密錄器畫面判定,張男確實出手拉扯員警的手,想拿回名片,藐視公權力,判刑5月;酒駕部分則認為呼氣酒精代謝率因人而異,張男在現場並未答非所問或意識模糊、站立不穩等情形,檢警也未能證明他未通過走直線、同心圓測試等,公共危險判無罪。

陳昭彰涉妨害公務方面,一審認為陳男只是握住警員手腕,時間很短暫、約2秒隨即放手,沒有積極攻擊行為或恐嚇脅迫,不符「強暴脅迫」要件,也判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張男也針對有罪部分提上訴。

高院審理時,傳喚檢方引據的「吐氣中酒精含量倒推計算過程」論文作者陳高村教授為鑑定人,陳證稱,論文中的代謝率調查並非他做的調查,論文中有舉出數個參考文獻,得出代謝率會有3個,他並未探討這些論文的樣本數。

合議庭因此認為,檢方引用陳論文中所提的酒精消退率數值(每小時消退0.0628毫克),尚不能算是科學鑑定的數據,不能直接引用來推估張男4小時前的酒測值,因此張男酒駕仍判無罪,妨害公務有罪;陳男也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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