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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合併主任變專員 公務員名片頭銜沒改遭判刑

高雄縣市合併後,洪姓公務員的官銜由主任變專員,但名片職稱未改,被送辦還判刑。(記者黃良傑攝)

高雄縣市合併後,洪姓公務員的官銜由主任變專員,但名片職稱未改,被送辦還判刑。(記者黃良傑攝)

2018/11/28 20:33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縣市合併前,高縣勞工局前秘書室洪姓主任,合併後改調專員,名片官銜仍印「秘書室主任」,因遞給廠商被勞工局發現、告發,洪男辯稱漏印「前」字,不被法官採信,認定故意印製不實,今依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判他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於縣、市合併前,曾任勞工局秘書室主任,8年前合併後改任勞工局勞資關係科專員,他卻於2011年間,委請不知情廠商印製新名片,官銜仍為「勞工局秘書室主任」,曾多次前往洽公時,遞給3家廠商代表印有「主任」官銜的名片。

市府勞工局接獲舉報,訪查廠商證實有此情事,將洪專員函送法辦,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時,同事證稱有廠商拿到洪男名片,當場稱呼「秘書室主任」,洪男曾解釋是以前的職稱,目前並非主任職稱,不過,也有廠商前來詢問洪男,現在是否為主任職務。

法官認為洪男若僅一時疏忽,拿錯或印錯名片,發現後應立即處理錯誤名片,前後3次拿印錯的名片給廠商,主觀上有「主任」官銜大於「專員」認知,不無有刻意印製官銜為「秘書室主任」的錯誤,但洪男否認冒用公務員官銜,辯稱秘書室主任與勞資關係科專員,雖有主管與非主管分別,但都是9職等,俸點、薪資待遇完全相同,不需冒用同一職等的秘書室主任職稱。

被告表示,當時原本要印製「前秘書室主任」的名片,廠商卻漏印「前」字,原置於辦公室抽屜,輔導廠商時,疏忽拿印錯的名片給廠商。

承審法官認定洪男有冒用官銜,但考量他沒有犯罪紀錄,目前任教私立大學助理教授工作,判決1萬2千元罰金,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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