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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逼民」假性財產犯罪 檢無奈:請告民事

濫訴魔人常藉刑事逼民事興訟,甚至1人告500案。圖為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濫訴魔人常藉刑事逼民事興訟,甚至1人告500案。圖為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2018/11/27 11: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實務上常見原告與被告明明是單純的金錢糾紛,卻提起刑事告訴,請求檢察官偵辦,企圖以刑事逼民事和解,此類案件稱為假性財產犯罪,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靜文呼籲民眾如果遇到類似狀況,請直接提出民事告訴,勿耗損司法能量。

郭靜文指出,假性財產犯罪是指本質上為民事法律糾紛,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並加以調查後,才發現與犯罪無關的案件,這類案件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或許是因為一般民眾往往在借錢或投資後,對方未依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紅利,本金也血本無歸的情況之下,想到「以刑逼民」,也就是藉由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申告債務人涉嫌詐欺、背信、侵占等罪名,希望透過檢察官傳訊被告到案,試圖在不用負擔訴訟費用的情況下,以刑事責任逼迫被告還錢。

然而這樣的方式真能達到目的嗎?郭靜文表示,單就詐欺、背信、侵占等罪來論,如果債務人一開始借款時或邀約投資時,就本身資力、借款用途、投資方案等重要之點並未詐騙債權人,債權人也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智識程度,自行評估債務人之經濟狀況、風險或者雙方情誼,甚至為了賺取利息或高額之投資分紅後,決定借款或投資,那麼這就單純屬於私經濟行為的範疇,沒有所謂詐術之實施,自然無法構成詐欺。

再者,債務人也並未受債權人委託為其處理任何事務,雙方單純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能光是一句毀信背諾,就能構成背信,且金錢是由債權人自行交付給債務人運用,交付後就已經是屬於債務人所有財物了,縱使屆清償期限或者投資分紅期間,經債權人請求而債務人未能給付本息或紅利,也不可能構成侵占。

郭靜文強調,私經濟行為應該透過民法等私法去規範,例如透過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一樣可能要回借款或投資款。國家透過檢察官行使刑罰權,是要懲奸除惡、對付犯罪人,檢察官的能量有限而且是國家的重要資產,如果力氣都被耗費在處理單純金錢糾紛所衍生的假性財產犯罪,那麼如何能真正打擊犯罪、剷除不法?

郭靜文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單純金錢糾紛應回歸民事訴訟解決,涉及刑事不法者才動用刑罰處理,不要誤信可以以刑逼民,浪費時間奔波於警局、地檢署,最後才發現不能達到原本設想的目的,卻已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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