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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中國包二奶趕妻女 高院:不得請求離婚

高等法院認定郭有外遇是造成婚姻破裂主因,可責性較妻子為高,不准請求離婚,改判郭敗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定郭有外遇是造成婚姻破裂主因,可責性較妻子為高,不准請求離婚,改判郭敗訴。(資料照)

2018/11/09 21:3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郭姓台商在中國外遇女子「淼淼兒」,並定居廈門,郭妻查知後,郭雖道歉,卻遭妻子撞見郭和「淼淼兒」親密約會,3人爆發口角、肢體衝突,郭男以妻子動輒對他家暴訴離,一審判准,但高等法院認定郭有外遇是造成婚姻破裂主因,可責性較妻子為高,不准請求離婚,改判郭敗訴。

郭男具狀指出,他和妻子在2009年12月24日耶誕夜結婚,育有一女。郭指控妻子生性多疑,動輒暴力相向,又懷疑他有外遇,竟帶著女兒和他公司的主管跟蹤他,他和友人在街上行走,妻子竟扯他友人頭髮並毆打他的臉,又踹他,讓他身心受創,公司的職務也遭調整,加上妻子已離家2年,訴請離婚。

郭妻反駁說,郭男2010年到中國工作,隔年,她也辭去台灣工作到中國照顧郭男和工孩。不料,郭男竟和名叫「淼淼兒」的女子不倫,還到香港等處遊玩,毫不避諱地帶她和同事聚餐,3年後她才發現,郭男雖認錯道歉,卻又安排「淼淼兒」在廈門定居,兩人逛街時被她撞見,她前往理論,3人因此發生口角、拉扯,致雙方均因輕微抓傷。

郭妻也指出,沒想到郭又以她在廈門租屋處不續約當理由,要她和女兒搬回台灣,她考量女兒還在中國念幼兒園,只好投靠友人,郭妻強調,雖然郭仍持續和「淼淼兒」交往,不過她仍有維繫婚姻意願,不願離婚。

一審認為郭男和妻子婚姻已有破綻,判准兩人離婚,郭妻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兩造爭執起因,是郭男和「淼淼兒」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可責性較高,依民法規定,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的一方請求離婚,因此改判郭不得請求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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