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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政池「七七行館」竊佔國有地 高院改判劉家須還地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被控佔國有地興建「七七行館」,遭國有財產署以「拆屋還地」名義,提告要求返還國有土地,一審以舉證不足,判國有署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劉政池等人、九冠開發等以詐欺等方法獲核准取得建照,其申購該土地並不合法,今逆轉改判該國有土地應返還政府。(資料照)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被控佔國有地興建「七七行館」,遭國有財產署以「拆屋還地」名義,提告要求返還國有土地,一審以舉證不足,判國有署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劉政池等人、九冠開發等以詐欺等方法獲核准取得建照,其申購該土地並不合法,今逆轉改判該國有土地應返還政府。(資料照)

2018/11/06 16:4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被控佔國有地興建「七七行館」,遭國有財產署以「拆屋還地」名義,提告要求返還國有土地,一審以舉證不足,判國有署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劉政池等人、九冠開發等以詐欺等方法獲核准取得建照,其申購該土地並不合法,今逆轉改判該國有土地應返還政府。

判決指出,依照法規,要申購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國有土地,必須符合2個要件,除了是承租者,土地上還得存在原有合法建物。

九冠公司劉政池、劉冠廷、劉子瑩等人2004年先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簡稱陽管處)承租台北市北投區泉源段三小段五○六之三地號的土地(即七七行館雙併別墅土地),後來有意申購該國有土地,因該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管制區內,陽管處要求,除了是合法承租戶外,也要證明是「合法建築物」,才有資格申購國有土地。

由於原有建物已遭拆除,劉家之前已向陽管處申請建照重建,國有財產署詢問陽管處,若是重建房屋是否符合「合法建築物」等標準,獲陽管處回覆無誤後,國有財產署即同意該國有土地讓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過,劉政池、劉子瑩等人當初申請建照時所檢附的現況地形圖是偽造,且申請建照用途不符,遭陽管處查獲後於2014年1月撤銷該七七行館建照、使用執照。國有財產署則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要求劉政池等人、九冠開發將該七七行館位址上的國有土地返還政府。

士林地院認為,陽管處認定原有合法建物的標準是1970年之前已建造完成,國有財產署又未舉證劉政池在行政程序中有用欺騙方法使陽管處做出不實認定,判國產署敗訴。國產署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另一方面,劉家、九冠開發針對建照被指違法等事,另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前年判決認定,劉家、九冠開發是以詐欺等手法,以致陽管處核准違法建照,判陽管處撤銷七七行館的建照和使用執照有理由,全案確定。

高院審理「拆屋還地」訴訟的部份,則認定,依最高行政法院已認定劉家是依詐欺方式而獲核准違法建照,致陽管處取消建照和使用執照屬合法處分,加上劉家自始即明知申購土地時,地上原建物並不合法,劉政池等人竟以詐欺方法申購該國有土地,因此今改判國有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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