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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 律師:最好有書面或具體婚約

江信賢律師(圖:記者王俊忠取自江信賢臉書)

江信賢律師(圖:記者王俊忠取自江信賢臉書)

2018/11/05 23:5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對於陳姓男子稱以結婚為前提、按月贈與女友10萬元,後來雙方分手,台南高分院法官以查無婚約、非附帶條件的贈與,不准男方向女友討回這筆錢。律師江信賢建議,以結婚為前提的男女朋友之間贈與財物,最好有書面或具體的婚約作為保障,以免日後感情生變,雙方翻臉不認人,落得人、財兩失困局。

江信賢表示,一般司法實務上,男女朋友交往時送名車、送鑽石等禮物的行為,如沒有具體、明確的婚約(如訂婚儀式或約定何時將結婚等),法官通常會認定這是男女交往時的單純贈與行為,「起手就不能回頭了!」。

江律師認為,如贈與對方財物是以未來結婚為前提,那最好在贈與時留下雙方是有婚約的紀錄,包括書面婚約、LINE對話紀錄、明確約定未來何時將結婚等具體事證都可以;口頭約定雖說可以,但舉證不易(常需證人作證),因此以留下具體婚約事證是最好的作法。

贈與的一方也可以明確向受贈的一方表明「如未來數年後,雙方未能結婚,這些贈與的錢須全數(或部分)歸還」,雙方如對此達成合意,江信賢說,以這種附帶條件的財物贈與,對受贈方較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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