囧!男送百萬討好科技主管女友 兩人吹了、錢也要不回!
2018/11/05 23:5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陳姓男子與在國內知名電子科技代工大廠任主管的蔡姓女子交往時,主張他以結婚為前提、按月付10萬元給女友繳房貸,共支付110萬元,後來雙方分手撕破臉、女方拒還錢;陳男以女友不履行婚約、提告追討這筆錢。台南高分院調查雙方並無婚約,此贈與沒有附帶條件,是男女交往時單純贈與行為,判男方不得討回這筆錢定讞,不得上訴。
人、財兩失的陳男表示,與蔡女是從2015年6月下旬開始交往,2016年4月被蔡女家人發現雙方戀情,蔡女家人告訴他,同意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下交往,並說蔡女有貸款買房子,希望他每月匯款10萬元給女方、讓蔡女能早日還清貸款。
陳男說,他從2016年4月初到2017年2月止,每月匯款10萬到女友的銀行帳戶內,共匯給女友110萬元,因為送這些錢給女友是以結婚為前提的給付,後來,女友聽信友人讒言在2017年2月與他分手,不願履行婚約,因此要向蔡女討回這筆以婚約作基礎的贈與款。
蔡女坦言,與陳男是在網路認識,從2015年開始交往,但交往後發現男方已婚、另有妻室,男方在2015年11月離婚,她才與陳男繼續交往,後來她姐姐得知後反對雙方再交往,因為她是台灣科技公司在中國公司的高階主管,男方知道雙方條件不對等,陳為跟她交往、討好她,承諾每月送她10萬元生活費,事實上兩人並無婚約存在,贈與款也沒有以結婚為前提的約定條件,沒道理還這筆錢。
二審法官調查,得知陳男曾在一審時表明雙方並沒有訂定婚約,雙方沒有婚約應屬事實;且從陳男匯錢給女方的資料,查無男方贈與女方是有要求女方附有負擔的約定條件,男方也未能舉證這部分事實,因此無法准許陳男向前女友追討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