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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受託管理父財產 不知父亡授權即消滅挨告

民法對生前與身後的規範不同,民眾處理財產時應注意。(資料照)

民法對生前與身後的規範不同,民眾處理財產時應注意。(資料照)

2018/11/05 13: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孝子接受父親委託全權管理財產,老父過世後,該名孝子仍照舊填寫取款憑證,把父親的錢領出支付喪葬費,卻被其他繼承人告上法院,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東利指出,這是因為法律對生前與身後的規範並不相同。

蔡東利表示,當事人從小對父親非常孝順,父親生病後不良於行,便授權委託他提領銀行內的款項,用以支付醫療費及生活費,等到父親病逝,孝子照舊填寫取款憑證,蓋上父親的印章,提領銀行剩餘款項支付喪葬費用,然而,其他繼承人反對孝子的提領行為,一狀告到地檢署、法院。

蔡東利解釋,「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本案當事人雖然有得到老父生前授權,然在老父死亡之後,該授權就已經消滅,孝子已無權限可以繼續以父親名義提領款項。

蔡又說,「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為要件之一,孝子於老父死亡後,已無授權委託,卻私自以父親名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否則,會讓社會一般人,誤認其父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問題。

因此,父母在世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成罪與否無關。

蔡東利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教導,本案的正確作法,應該是出具「存摺或存單」、「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騰本」、「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藉謄本」、「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等文件後,向銀行辦理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始為正確提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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