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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賣「青蛙撞奶」34年 竟被註冊商標2月「青蛙壯奶」告

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青蛙撞奶」屬社會流通使用語,不具識別性,且林男使用「青蛙撞奶」擺攤已超過34年,今對林姓攤販不起訴。圖為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青蛙撞奶」屬社會流通使用語,不具識別性,且林男使用「青蛙撞奶」擺攤已超過34年,今對林姓攤販不起訴。圖為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記者陳慰慈攝)

2018/10/25 19:12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朱姓男子今年8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青蛙壯奶」商標權獲准,並指定用於粉圓等飲料商品,今年9月,朱男發現新北市三重區三和夜市一家攤販在招牌上印製「青蛙撞奶」,認為易使消費者混淆提告違反商標法,但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青蛙撞奶」屬社會流通使用語,不具識別性,且林男使用「青蛙撞奶」擺攤已超過34年,今對林姓攤販不起訴。

林姓攤販對於被告感到很無辜,表示1984年取得三重市攤販協會會員證,擺攤販賣「青蛙撞奶」飲料長達30多年,大家都知道「青蛙撞奶」就是鮮奶加粉圓的飲料,否認違反商標法。

檢方調查,2006年至2008年間,曾有他人申請註冊「青蛙撞奶」商標五度遭智慧財產局駁回,認為「青蛙撞奶」給人的印象就是添加鮮奶的珠珍奶茶,坊間飲品業者也流行販賣此商品,認為「青蛙撞奶」具市場流通性,不能因個人取得商標權而排除他人使用。

此外,檢方認為,未經設計的「青蛙撞奶」字樣,僅為商品說明性文字,與朱男註冊的「青蛙壯奶」商標意象不同,消費者購買時應不至於誤解,加上攤販販售「青蛙撞奶」時間遠久於朱男商標註冊時間,屬於善意使用,不受朱男申請商標權拘束,認定林姓攤販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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