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果催情液」下藥性侵女孩子 醫院沒驗出成份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男子,去年約女性朋友小芳看電影,卻趁機在豆漿內下藥,小芳昏睡後,被帶到汽車旅館內性侵,但因小芳尚有意識,扭動身軀抵抗而未遂,事隔20小時後,小芳仍暈厥昏沈,法院審理時,張男辯稱不是添加迷幻藥,而是加了催情食品「神秘果」,小芳喝了後發熱,主動要求幫她脫下衣褲,但不願發生性關係,他也就沒有勉強,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認為張男是用不明「藥劑」性侵害小芳未遂,觸犯刑法加重性侵害罪,判處徒刑4年6月。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小芳(化名)是國中時期就認識的朋友,去年3月16日晚間,張男邀請小芳看電影,雙方見面後,小芳喝下張男購買的豆漿,尚未進入電影院,僅約1小時,小芳即藥效發作陷入昏睡狀態,張男遂改變路徑,將小芳載到汽車旅館內,脫光小芳衣褲,親吻撫摸時,小芳尚有意識,不斷扭動身體,張男遂放棄性侵害,於17日凌晨1時許載小芳離開汽車旅館。
小芳返回住處後,不斷反覆昏睡甦醒,17日下午4時許求診,不過,距離她喝豆漿的時間,已經超過20小時,醫院沒有檢驗出毒品或鎮定劑、迷幻藥等代謝成分。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承認把「液體」加入豆漿內給小芳喝,但他辯稱不是毒品或藥劑,而是加入催情液體「神秘果」的汁液,這不是藥劑,而是一種催情食品,「喝了不會怎麼樣,只會感覺身體熱熱的」,小芳喝下後全身發熱,「叫我幫她脫衣服跟褲子」,但小芳不願進一步發生性關係,他也就停止,之前親吻撫摸等行為,都沒有違反小芳意願。
台中地院認為,張男加入豆漿內的「液體」,到底是什麼?因時隔20小時,身體已代謝殆盡,小芳尿液並未驗出異常物質,不過,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藥劑」,不侷限於傳統的催情藥劑,或迷幻、興奮、安眠、鎮靜劑等藥物,張男宣稱小芳只是「發熱」,與實際昏睡暈眩等生理反應不符,足以證明張男使用的是「藥劑」,不是食品,依刑法加重性侵害罪判處徒刑4年6月,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