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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錯車號被冤判獲平反 張月英請求國賠再審敗訴

張女自學法律打官司,聲請再審成功,改判無罪確定,並獲賠刑事補償金54萬餘元;她另案聲請再審國家賠償227萬餘元,但高院今認定,本案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張女已獲補償,且無法證明因此判她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張女自學法律打官司,聲請再審成功,改判無罪確定,並獲賠刑事補償金54萬餘元;她另案聲請再審國家賠償227萬餘元,但高院今認定,本案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張女已獲補償,且無法證明因此判她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2018/10/17 12:3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1年前,賣彩券的8旬朱姓老婦在台北市公館遭機車撞傷,騎士肇事逃逸,老婦報警時卻報錯車牌,將車號「DMX」報成「DNX」,警方錯抓擺攤婦人張月英,張女被判刑定讞,張女自學法律打官司,聲請再審成功,改判無罪確定,並獲賠刑事補償金54萬餘元;她另案聲請再審國家賠償227萬餘元,但高院今認定,本案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張女已獲補償,且無法證明她所受的損害高於刑事補償金,因此判她敗訴。可上訴。

2007年9月26日傍晚6時許,朱姓彩券老婦在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被輕型機車撞倒在地,左肩與下背部挫傷,她報案時卻將「M」說成「N」,警方循線找上車主張月英,將案發時正在永和黃昏市場賣襪子的張月英移送法辦,北檢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起訴張女。

法院一、二審皆判張月英有罪,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逃罪判刑6月,共可易科罰金23萬3000元定讞。張月英不服,繳納易科罰金後,聲請再審獲准,成功翻案。

高院再審認定,被害人與目擊者所記的車號有誤,且張女的機車是紅色的,與目擊者稱的白車或黃車不符,張女也有案發時在永和的不在場證明,且警方勤務指揮中心的原始報案紀錄就是記載車號是「M」,警方未詳查也未調取監視器畫面,加上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張女犯案,基於無罪推定,改判張女無罪。

張月英無罪定讞後,張女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包括易科罰金2倍的46萬6000元,與利息7萬5000元,台北地院去年10月判准補償她54萬1000元。

張月英另提國家賠償的民事訴訟,請求中正第二警分局與2名承辦員警國賠86萬餘元,但敗訴定讞;她又向高院聲請再審,並追加醫療費、律師費、勞動力減損、慰撫金等,共求償227萬餘元。

高院審理後認定,本案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張女既已獲刑事補償53萬元,就不得再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且依據張女所提的證據資料,無法證明她還受有刑事補償金所無法補償的其他損害,因此判張女敗訴。可上訴。

張月英去年開庭時說,此官司讓她壓力很大,每次收到法院傳票就會焦慮,開庭前要先吃鎮定劑,案發時她才40多歲,原本計畫赴日留學,卻因肇逃、傷害前科而申請不到良民證而夢碎,「我的人生都被他們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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