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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酒駕撞死人免坐牢 更一審法官痛批:家屬情何以堪

台商莊豐銘酒駕撞死人,開車跑回家呼呼大睡。(資料照)

台商莊豐銘酒駕撞死人,開車跑回家呼呼大睡。(資料照)

2018/10/15 16:3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商莊豐銘於2016年8月返台時酒駕,在苗栗縣撞死騎機車的郭姓工讀生,他肇事逃逸並跑回家呼呼大睡,苗栗地院一審時,卻認為他僅因一時失慮而觸法,已賠償死者父母900萬元,援用「顯可憫恕」,不但給他減刑輕判徒刑2年,還宣告緩刑5年,讓他免坐牢,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抨擊說,上述判決無異是讓有錢人可以恣意酒駕撞死人,再用高額賠償而逃避刑責,「家屬情何以堪」?又豈是「顯可憫恕」?據此撤銷原判,改判徒刑3年10月,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現年43歲的莊豐銘,在中國經營服裝配件,2016年8月4日中午回台與朋友喝酒敘舊,下午2時許開車返回台中市大甲區住處途中,於苗栗縣撞死騎機車到超商打工的郭姓工讀生,他又肇事逃逸,苗栗通宵警方當天傍晚到住處抓他時,他在家中呼呼大睡,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8毫克。

苗栗地院卻認為,莊男沒有前科,與朋友相聚飲宴,「一時失慮」觸犯酒駕致人於死與肇事逃逸罪,犯後坦承不諱又深表悔意,且於偵查時被羈押已經歷失去自由的痛苦,並賠償對方父母900萬元,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予減刑,2罪輕判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苗栗地檢署與莊男都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3年10月,莊男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尚有需要調查審酌之處,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批評,苗栗地院一審時,認為莊男已賠償900萬元,援用刑法59條「顯可憫恕」而減刑輕判,「無異使經濟能力較佳者,在其恣意酒後駕車致人死傷後,得以高額賠償而遁逃於重刑之處罰」,如此的判決結果,對頓失親人、哀痛逾恆的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賠償也不能完全撫慰被害人家屬的悲痛,莊男酒駕撞死人又肇事逃逸,豈是「顯可憫恕」?

更一審法官強調,莊男酒駕肇事,撞死正值青年、尚待展開美好人生並回饋父母恩情的郭姓工讀生,他的父母頓失依靠,終身承受頓失愛子之痛,郭母甚而罹患適應障礙症,原本和樂幸福家庭因而破碎,莊男危害重大,改判3年10月,可再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台商莊豐銘撞死高中剛畢業的郭姓工讀生後逃逸。(資料照)

台商莊豐銘撞死高中剛畢業的郭姓工讀生後逃逸。(資料照)

台商莊豐銘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他逆向行駛,撞上郭姓工讀生前的畫面。(資料照)

台商莊豐銘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他逆向行駛,撞上郭姓工讀生前的畫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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